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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紀念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
作業方針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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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委員會業務執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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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對於研究計畫可免除或改變知情同意之程序,如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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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案報告(case
report)之案件,可免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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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審查所謂之研究計畫,指包含三個以上之研究數據之分析,三個以下之個案報告是不屬於研究試驗之範疇,所以個案報告不屬於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查範疇,可免送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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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病歷回溯性研究之案件,可改變知情同意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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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回溯性研究計畫,其是否可免除取得知情同意書程序,必須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其計畫之內容同意可免除後,始得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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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體研究(去連結檢體研究、剩餘檢體之研究)之案件,可改變知情同意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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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提之計畫為使用「去連結之檢體」、「剩餘檢體」,經審查其計畫之內容後同意可免除受試者同意書,始得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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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於特殊敏感性之案件(例如:有受過精神虐待或創傷之研究之案件),經審查計畫內容後,必要時得同意受試者暱名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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