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藥事委員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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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
名稱:藥事委員會 |
| 貳、 |
隸屬:本院院長 |
| 參、 |
目的:建立有效的程序,以監督控制本院所有藥品之試用、購買、使用、安全及其他有關藥品之業務。 |
| 肆、 |
與會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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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席:由本院院長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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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成員:由總院副院長(醫務)、藥劑部主任、分院藥劑課課長及醫師八名組成,醫師代表以含括心肺血管、神經精神、抗過敏、鎮痛抗炎、胃腸及靜脈營養、抗微生物、抗腫瘤、內分泌代謝專家為原則,其中至少應包含內科系、外科系、婦產科系、小兒科系代表各一名,代表由副院長推薦,經本院院長任命,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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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執行祕書:由藥劑部代表擔任,並負責記錄及有關議案之蒐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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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 伍、 |
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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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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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認為必要時,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 |
| 陸、 |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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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建立院內藥品不良反應通報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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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持續監測、評估、確定藥品不良反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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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定期向藥事委員會報告監測結果,並提出建議通報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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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嚴重須快速通報之案例,由藥劑部主任向藥事委員會主席報告後直接通報,並於最近一次會議中報告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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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對醫療人員進行宣導、教育,以提高病患的照顧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