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聽診有心雜音者。
2. 無心雜音,但有以下症狀或理學檢查表現者:
A. 無法以呼吸系問題解釋之呼吸急促或心跳過快等心衰竭者。
B. 無法以呼吸系統或其它器官異常解釋之發紺現象。
C. 心律不整而有明顯自訴症狀或心臟擴大者。
D. 原因不明之胸痛或心絞痛。
3. 心肌炎或心肌病變
4. 心包膜疾病。
5. 懷疑川崎病及冠狀動脈之追蹤。
6. 先天性心臟病患者,術前評估及術後追蹤。
7. 風濕性心臟病患者,術前評估及術後追蹤。
8. 其它器官系統疾病所導致之心臟機能異常,如:癌症侵犯、甲狀腺機能亢進、尿毒症、紅斑性狼倉等。
9. 先天性異常或染色體異常而可能合併有心臟疾病者,如:唐氏症、Noonan 氏症等。
10. 高血壓或缺血性心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