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失智的財產管理

馬偕紀念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 邱于峻

失智症長者是處於可能遭受到經濟上的傷害或者詐欺的受害的高風險族群。失智症可能在長者造成認知功能的受損和多重層面的退化,包含記憶力 (比如說失智症患者常見的記憶力問題,經常會導致一些重要物品遺失或找不到,造成患者或照護者的困難),注意力,判斷力(比如說風險或現實判斷的受損),計算能力,和定向感(患者對於人物時間地點的認知)。這些層面的受損會造成長者對於數字計算(有部分患者會無法計算或分別金錢的價值),財務管理(患者喪失對於財務管理概念的瞭解,或無法直接操作財務管理之工具),和情境判斷(患者可能有現實感喪失,無法分辨所需管理的財物或當下情境的真實性)的負面影響,造成長者不論是自己操作上的失誤或者受到外在有心人士的操弄受到傷害。詐騙方式非常多種類,長者可能受害的方式可能包含欺騙或誘惑長者簽下不合理交易合約,被犯罪集團當成人頭,或直接恐嚇剝奪財務。當長者受到財務上的損失時,後果可能是剝奪長者的財物資源,照護資源,直接影響到長者的生活品質,甚至可能有刑事責任。當長者受到詐欺受害時,也有可能對於長者的情緒狀態和自尊帶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惡化原本疾病。

作為照護者,想要保護長者或病人,避免長者失智或精神疾病相關的財物損失,除了積極治療疾病和照護,和平常對於一般的長者所作的教育以外 (比如教導長者陌生電話要留意,銀行交易時要注意,有懷疑詐騙時要報警處理)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保護長者。根據民法14條,當自然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配偶和四等親以內的親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來保護病人。跟法院提出申請以後,法院會指派醫院鑑定是否自然人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如果符合資格,法院會指定監護人,之後以被監護人最大利益為目標協助處理事務。法院除了指派監護人以外,還會指派一位財產清冊人,負責協助和監督監護人管理財產。若被監護人的精神障礙比一般人相對顯弱但不符合監護宣告之資格,民法15條表示可鑑定自然人是否符合輔助宣告之資格。如果鑑定後發現自然人符合資格,法院會指派輔助人,協助被輔助人處理某些特定重大事務 (借貸,房地產買賣,訴訟,買賣交通工具等)。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避免長者因爲疾病或其他因素,做出對自己財務不利的決定,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