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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重手術健保局給付標準自民國109年5月01日始修正規定

減重手術健保局給付標準自民國109年5月01日始修正規定如下:

實施減重手術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 BMI(body mass index)身體質量指數37.5Kg/m2;BMI32.5Kg/m2合併有高危險併發症,
     如: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其糖化血色素經內科治療後仍7.5%、高血壓、呼吸中止症候群等。
(2) 甲、須減重門診滿半年(或門診相關佐證滿半年)及經運動及飲食控制在半年以上。
     乙、年齡在20~65歲間。
     丙、無其它內分泌疾病引起之病態肥胖。
     丁、無酗酒、嗑藥及其它精神疾病。
     戊、精神狀態健全,經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會診認定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