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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委員遴選資格

1.

任用條件

 

★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必須願意對人體試驗委員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

★委員會成員應願意公開他/她的全名,職業和服務機構。

★關於開會的商議、申請、受試者的資訊、與相關事宜,委員及諮詢專家應簽署保密/利益衝突協議;此外,所有行政幕僚應簽署類似的保密/利益衝突協議。於離職或辭聘後,仍應遵守。

2.

專業技能

 

★專科醫師、藥師、護理師、統計專家、法務人員、社工師、牧師或其他專業領域之人員/或非特定之專家。

3

相關證照

 

★GCP以及人體試驗委員會或醫學倫理相關講習或研討會等證明。

   

◆委員遴選辦法

1.

人員聘任

 

★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兼任執行秘書)。

2

新任委員報到作業:

 

★在任期開始前,委員們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 履歷(AF-02-03-09.1-01)
  2. 簽署一份保密協議(AF-02-02-9.0-01)。
  3. 簽署一份聘任同意書(AF-02-02-9.0-06)。若為主任委員,則應交由院長簽名。其餘委員則由主任委員簽名。
  4. 人體試驗相關教育訓練證明。

3.

任用規範

 

★主任委員由本院院長定擔任之,且須有一年以上任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之經驗。

   委員會之成員來自各部門及社會人士之推薦,副主任委員(得兼任執行秘書)、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指定,報請總院院長核准後聘任之。

★委員應參加講習或研討會等教育訓練課程,每年至少8小時。

★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之,任期屆滿改聘時,改聘之人數以不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得補聘,補聘之任期至該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委員辭職、解聘、替補時,委員可以向主任委員遞出辭呈。委員解聘時,需經提會討論通過後,以書面告知。委員辭職或被解聘,可以特定的專家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