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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迴避,並應遵守下列迴避原則:

第一條

本協定書所稱之「資訊」,係指一切受審核之人體試驗計畫所有,且尚未合法公開之技術、製程、配方、管理、及財務等之訊息。

第二條

簽署人承諾並保證,於受理人體試驗計畫審核工作期間,對受審試驗計畫所交付之資訊,及受審試驗計畫對於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並確保其秘密性。不得無故洩漏、告知任何第三人,並不得以任何方法提供或交付予第三人或交由第三人使用。但經受審試驗計畫案申請人以書面授權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簽署人保證,於審查工作結束後,應即將所持有與受審試驗計畫有關之「資訊」及受審試驗計畫對於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包括其原本、正本、影本、抄本、摘要、複印文件或任何其他形式之紀錄、複製品,或儲存媒體等,返還於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簽署人承諾並保證,於受理人體試驗計畫審查工作期間,與受審計畫申請人間具下列關係者,應主動告知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並自行迴避:

 

一、為受審研究計畫或其子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

 

二、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與受審研究計畫委託廠商具有聘僱關係。

 

與送審計畫的廠商有財務上的利益衝突,如握有該公司的股票、選擇權、擔任顧問等。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六、其他經委員會決議應離席者。

第五條

本協定書於簽署人任期內審查之人體試驗計畫案,其執行結果未公開發表前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