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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假緣起 

 

職員旅遊旨在減輕員工職場工作壓力,促進同儕間的情感交流,並同時透過旅遊體驗,能夠獲得舒壓與緩解,增進整體工作環境和諧,提昇員工幸福感。本院專任職員服務滿二年,即可享有旅遊假及旅遊補助,配合旅遊年度週期,於二年期間申請一次。旅遊假及補助之申請有其一定權利與義務之依存關係,為得有效認定其「實質性旅遊」之事實,申請人應主動提供可資佐證之「旅遊憑證」,俾利審核作業。


 作業規範 
 

一、旅遊假申請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28日截止;旅遊補助依旅遊假申請之當年度內,應完成核銷作業,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則撤銷該次旅遊假。
二、旅遊假申請:
 1、本院專任職員服務滿二年,可享有三日旅遊假(半職以1/2計),配合旅遊年度週期於二年期間申請一次。
 2、離職及自請退休員工,須於離職日前一個月完成「旅遊核銷」作業(屆齡退休者不在此限)。
 3、旅遊假限單次申請使用完畢,不可分開(旅遊假與旅遊補助亦需同步申請),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將撤銷該次旅遊假。
三、旅遊補助申請:  
 1、專任全職職員可享有旅遊補助$9,000元(半職者以1/2計)。
 2、年度核銷作業截止日為每年12月29日(逾假日順延),逾期將不予受理;依所得稅法規定「旅遊補助」應納入「個人所得」項下支付。
四、注意事項: 
 1、請依OA旅遊假請假系統,於出發前2日經主管核可,並配合單位排班人力安排個人旅遊行程。
 2、旅遊假須單次且連貫申請使用,亦可接續例假日申請。
 3、員工旅遊假不等同於公假,如中途發生災害,不屬於職業災害範疇。
 4、若假借旅遊名義未實際旅遊者,三天旅遊假依「曠職論」或「自假」處置,並按院規處分及追回補助款項,且取消次一旅遊年度之申請權利。
 5、職員旅遊以休閒旅遊為主,對有疑義或不合理之申請案件,本會將保留審核及退件之權利。
 6、補助申請須提供可辨識與『旅遊日期』符合之相關憑證。
 7、補助申請應自旅遊假結束後10日內,檢附相關憑證向「促進會」提出申請。
 
8、送件後請自行至「旅遊請款」頁面,自主查詢是否已送件完成(參閱自主查詢流程說明)。
 9、【補助核發】:當月完成送件者,於次月併同薪資發放,請自行查閱薪資明細→『加項其他』。


 檢附資料 
 

 1、現行具「實質性旅遊」之判定準據,以提供旅遊期間之實際住宿憑證為主。
 2、住宿憑證需提供旅遊假『第一天』及旅遊假『結束前一天』之證明文件。
  ※旅行社或日租套房等網站訂房之發票或收據,僅為訂房資訊,無法認定具實際住宿事實,故不予核銷。
 3、住宿證明應具備要項:(1)住宿人[員工]姓名、(2)住宿期間、(3)蓋有住宿業者專用章。
 4、無「旅遊地區」及「消費金額」限制,不採計金額,均依「旅遊補助標準」定額核發。
 5、申請應檢附文件:(所附憑證不負保管責任)

國內旅遊 國外旅遊
1、申請單 載明相關資料並經主管核章 1、申請單 載明相關資料並經主管核章
2、住宿證明
三天旅遊假應檢附2晚住宿證明【正本】
*住宿業者蓋章如為彩色列(影)印之證明,
  均視同非正本,一律退件!

▼擇一提供▼  (需由飯店或民宿開立)
 1,住宿證明或住房明細:詳範例。
 2,載有姓名,住宿期間(幾晚)之住宿發票或收據。
 3,離島旅遊可用機(船)票票根佐證(需有姓名)。
2、登機證 繳交去、回程「登機證」【正本】
如為新式「電子登機證」請提供截圖列印紙本

*非訂票時所開立的「電子機票」切勿混淆!

※前項因故無法繳回時,得以移民署開立「出入境證明」或航空公司開立之「搭機證明」,俾供佐證。
※「遊輪旅遊」得檢附房卡或提供護照台灣出入境證明(含基本資料頁)申請。

 

 

 

旅遊補助申請單下載表格:

 

 

※請注意:為確保資料確實傳遞避免遺失,送件後請務必「自主查詢」收件及審核狀態。

 

 

 


 憑證範例 

 

 


 檢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