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福利促進會

作業規範
一、旅遊假申請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28日截止;旅遊補助依旅遊假申請之當年度內,應完成核銷作業,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則撤銷該次旅遊假。
二、旅遊假申請:
1、本院專任職員服務滿二年,可享有三日旅遊假(半職以1/2計),配合旅遊年度週期於二年期間申請一次。
2、離職及自請退休員工,須於離職日前一個月完成「旅遊核銷」作業(屆齡退休者不在此限)。
3、旅遊假限單次申請使用完畢,不可分開(旅遊假與旅遊補助亦需同步申請),未完成旅遊補助核銷,將撤銷該次旅遊假。
三、旅遊補助申請:
1、專任全職職員可享有旅遊補助$9,000元(半職者以1/2計)。
2、年度核銷作業截止日為每年12月29日(逾假日順延),逾期將不予受理;依所得稅法規定「旅遊補助」應納入「個人所得」項下支付。
四、注意事項:
1、請依OA旅遊假請假系統,於出發前2日經主管核可,並配合單位排班人力安排個人旅遊行程。
2、旅遊假須單次且連貫申請使用,亦可接續例假日申請。
3、員工旅遊假不等同於公假,如中途發生災害,不屬於職業災害範疇。
4、若假借旅遊名義未實際旅遊者,三天旅遊假依「曠職論」或「自假」處置,並按院規處分及追回補助款項,且取消次一旅遊年度之申請權利。
5、職員旅遊以休閒旅遊為主,對有疑義或不合理之申請案件,本會將保留審核及退件之權利。
6、補助申請須提供可辨識與『旅遊日期』符合之相關憑證。
7、補助申請應自旅遊假結束後10日內,檢附相關憑證向「促進會」提出申請。
8、送件後請自行至「旅遊請款」頁面,自主查詢是否已送件完成(參閱自主查詢流程說明)。
9、【補助核發】:當月完成送件者,於次月併同薪資發放,請自行查閱薪資明細→『加項其他』。

補助申請
1、現行具「實質性旅遊」之判定準據,以提供旅遊期間之實際住宿憑證為主;所附憑證均不退還且不負保管責任。
2、住宿憑證需提供旅遊假『第一天』及旅遊假『結束前一天』之證明文件。
※旅行社或日租套房等網站訂房之發票或收據,僅為訂房資訊,無法認定具實際住宿事實,故不予核銷。
3、住宿證明應具備要項:(1)住宿人[員工]姓名、(2)住宿期間、(3)蓋有住宿業者專用章。
4、無「旅遊地區」及「消費金額」限制,不採計金額,均依「旅遊補助標準」定額核發。


案件查詢

憑證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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