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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項目SERVICE

器官捐贈移植中心

穩健發展器官移植

移植團隊

心臟移植團隊 : 簡禎彥李君儀

肺臟移植團隊 : 詹梅麟陳震謙

肝臟移植團隊 : 林俊昌黃敦頌賴宏飛

腎臟移植團隊 : 許錦城、朱敦邦、蔡維恭

眼角膜移植團隊 : 鄭惠川、吳鑑修、葉淑飴褚庭雯


相關法規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腦死判定準則


馬偕紀念醫院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程序(第二版)   109.12.15修訂

 

1.依據: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2月26日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供全國醫療機構作為施行之參考。其中,第六點 執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之醫院,應訂定作業程序並報衛生福利部備查。

2.目的:

馬偕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暨兒醫為提供病人心臟停止死亡後捐贈器官的機會,確定病人與家屬捐贈器官意願,與確保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在本院執行之安全性與正確性,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衛生福利部之【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特訂定【馬偕紀念醫院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程序)。本程序適用於本院暨兒醫醫療團隊執行心臟停止死亡後病人的器官組織捐贈(不含活體器官捐贈)相關作業。

3.成員 :

臨床協調師、重症加護單位醫師及護理師、麻醉科、手術室、器官移植小組成員及社會工作師。

4.權責 :

  4.1 臨床協調人員

4.1.1協助評估末期病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是否符合器官捐贈條件。

4.1.2協助與病人或家屬會談及說明器官捐贈相關作業。

4.1.3協助啟動器捐流程機制。

4.1.4協助醫療團隊照顧維持捐贈者器官功能。

4.1.5核對捐贈者檢驗結果,至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完成「捐贈者表格」資料,並執行複核作業。

4.1.6產生配對名單,據此通知受贈醫院,並協調器官摘取、運送等事宜。

4.1.7協助評估捐贈者狀況,若醫療團隊認定有不適合之情形,終止捐贈流程。

  4.2各醫療團隊(撤除維生醫療、器官捐贈及器官移植)

   包含:重症加護單位醫護、麻醉科、手術室、器官移植小組

4.2.1評估末期病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是否符合器官捐贈條件。

4.2.2與病人或家屬會談及說明器官捐贈相關作業並確認意願。

4.2.3撤除維生醫療相關作業

4.2.4啟動及終止器捐流程機制。

4.2.5確認捐贈者檢驗結果符合移植條件。

4.2.6維持捐贈者生命狀態及器官功能。

4.2.7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手術作業。

4.2.8捐贈者遺體護理及外觀回復。

  4.3社會工作人員

4.3.1陪伴並提供捐贈者或家屬適切的服務與關懷。

4.3.2協助溝通及聯繫捐贈前後相關事宜。

4.3.3聯繫太平間、安息室工作人員,辦理捐贈者遺體保存等相關事宜。

5.執行內容:

5.1臨床醫療人員發現「末期病人」符合潛在器官捐贈條件,通報器官勸募小組(依據安  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末期病人係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醫療團隊啟動「生命末期病人臨終意願徵詢」流程。

 5.2有捐贈器官意願但未符合腦死判定標準的病人,在原主治醫師會同器官勸募小組與家屬 說明後續治療計畫後,且家屬有捐贈意願下,醫療團隊應完整說明心臟死後器官捐贈之作業流程,告知病人家屬撤除維生醫療至心臟停止之前,為了減少病人不適及維持捐贈器官功能,可能給予必要之醫療處置,包括鎮靜、止痛藥物、抗凝血劑等。

5.2.1完整告知並確認家屬瞭解各項醫療作業施行內容,並說明施行理由、風險及病人可 之反應。

5.2.2以不傷害病人為前提,如在裝置導管時使用麻醉藥物等。

5.2.3取得「器官/組織捐贈同意書」後,執行捐贈者相關血液及生理檢查。

 5.3原主治醫師評估病人病情與病程,若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不合適心臟停止死亡捐贈器官。但是仍然可以在病人死後捐贈眼角膜、皮膚、骨骼或其他組織項目。

5.4醫療團隊安排「生命末期病人撤除維生醫療準備事項」。

5.4.1器官勸募小組應先確核下列事項之完成:

  5.4.1.1醫學認定病人生命末期:兩位專科醫師判斷病情已達生命末期。

  5.4.1.2病人家屬意願表達:

 5.4.1.2.1病人已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健保IC卡註記或相關意願書簽署。或

 5.4.1.2.2親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已簽屬「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同意書」。

  5.4.1.3家屬已簽署「撤除維生醫療系統同意書」。

  5.4.2由原主治醫師協同器官勸募小組評估,需要時則照會臨床倫理諮詢及安寧共同照護論。若仍有疑慮則暫停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

  5.4.3器官勸募小組依本院「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程序」進行相關流程。

  5.4.4器官勸募小組與家屬進行會談,解釋及說明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確認病或家屬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意願,並紀錄於「器官/組織捐贈跨科部討論會議紀錄」,並由器官勸募醫師確認後續相關捐贈事宜。

  5.4.5器官勸募小組依本院「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程序」進行相關流程通報器官贈團隊。

5.4.6由器官勸募主治醫師召集器官勸募小組與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相關醫療團隊(包原診治醫師、麻醉科、手術室、器官勸募小組醫師、協調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召開心臟 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流程緊急會議。

5.4.7參與此次移植手術之移植醫師不得參與捐贈者撤除維生醫療之過程,亦不得參與捐 者之死亡判定。

 5.5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流程:

 5.5.1病人送入手術室後,由撤除維生醫療團隊醫師(麻醉科或重症專責主治醫師)於手術室執行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系統,並紀錄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系統時間。應觀察其收縮動脈壓(systolic blood pressure;SBP)之變化,並記錄SBP降至50mmHg之時間,此時器官開始進入溫缺血(warm ischemic time)狀態;溫缺血時間超過120分鐘者,除組織外,器官不適合繼續進行捐贈移植,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將病人轉回原加護單位繼續觀察並完成「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判定檢視表」。  

5.5.2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或已撤除維生醫療之病人,於其心跳自然停止(即循環停止)後,應有5分鐘之等候觀察期;在此觀察期間,醫療團隊不得執行任何醫療行為,待確認未再出現收縮性血壓或心搏性心率,由撤除維生醫療團隊醫師麻醉科或 重症專責主治醫師)宣布死亡,始得進行器官摘取及移植作業。

5.5.3為減少病人之不適及維持心跳停止後器官之功能,可給予必要之藥物,包括鎮靜、痛或抗凝血劑等,但原先醫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器者,不得為「維持捐贈器官功能」而另行裝置該機器。考量為維持捐贈器官之可用性,於器官勸募團隊醫師宣判病人死亡後,醫療團隊得依捐贈器官種類及醫療專業判斷,給予必要之處置措施,如低溫設備或灌流系統等。

5.5.4器官勸募小組或社會工作師應陪同各移植醫院之器官摘取團隊,於到達時或離開手室前,向家屬致意(包括自我介紹及致謝)。

5.5.5器官摘取手術後,應進行捐贈者遺體傷口縫合,並以皮下縫合為原則,盡其所能維美觀,於遺體移出手術室前,應確認完成遺體護理作業,並由手術室內最高職位者率領勸募醫院醫療團隊向捐贈者及家屬致意。

6.參考文件:

6.1衛生福利部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

6.2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規範】

7.實行和修正 :

總院器官勸募小組應定期將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相關資料送呈總院器官移植委員會審查。總院器官移植委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器官捐贈相關人員對本規範之遵從性。

本規範經器官移植委員會審查,院長核准通過後實施。

8.使用表單:

8.1器官/組織捐贈跨科部討論會議紀錄單

8.2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判定檢視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