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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健康保護

 


 

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6-2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1.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2. 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3.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4. 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二、第三十、三十一條規定,母性保護對象不得從事工作,對母性健康危害之虞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