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室
新進員工體格檢查
分為一般、特殊及指定體格檢查:
1.「一般體格檢查」新進員工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之檢查項目內容執行體格檢查,另增加因「配合評鑑或衛生主管機關政策之防疫檢查措施」及「醫院作業特性需要」之檢查項目。
2.「特殊體格檢查」
如為僱用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另加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體格檢查,目前醫院有以下幾項:
(1)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2) 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作業之勞 工。
(3)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4)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lead)作業之勞工。
(5)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 formam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6) 從事甲醛處置作業之勞工。
3.「指定體格檢查」
新進員工因其單位之作業特性,可能產生對身體之健康危害,醫院基於保護員工健康之原則,指定增加之體格檢查項目。
【新 人 體 格 檢 查 規 則 】注 意 事 項
(1)新進人員須以本院之體檢表至本院或與本院同等級以上之醫院施行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報告之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2)於本院離職日與本次到職日間隔六個月內者,可提出近三年內符合本院新進員工體檢報告資料者,供健康管理依憑,則免施行新進人員體格檢查。
(3)檢查結果:如醫師評語有建議事項,請務必自行斟酌回診追蹤。

